住房租赁信息9篇住房租赁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8部门关于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房租赁信息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住房租赁信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8 8 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川建保发〔2021〕338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根据实际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过程中人口向经济发达区域、城市群集聚后的住房困难问题。到 2025 年,全省力争累计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34 万套(间),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到 2035 年,基本实现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
二、建立健全基础制度
(一)明确保障对象。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二)合理确定住房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 90%,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租金标准和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三)科学规划,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促进职住平衡,既要用好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闲置资源,又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有机结合起来,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布局,科学制定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须报省政府确定后,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目标任务及年度计划。〔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多渠道供给,多主体参与。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通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重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五)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要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形成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加快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网通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包括房屋建设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等相关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
量潜在风险保险。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三、因地制宜发展 (六)坚持因城施策。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十四五”行动。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重点城市,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示范工作,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全面整合各类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住房等资源,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攀枝花、德阳、广元、广安、巴中等产业工人较多、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城市,要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合理用好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要精准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主要以租赁补贴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和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适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市(州)人民政府负
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四、落实支持政策 (七)落实土地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利用存量资源,加强规划、土地和权属管理。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重点城市要明确落实土地政策的具体标准和措施,统筹用好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政府闲置住房等资源,支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要结合实际,盘活存量资源,合理用好土地支持政策。其余城市可结合实际,合理用好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八)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对其他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项目也均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各地要抓紧明确认定书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
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九)完善资金支持。各地要统筹用好中省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资金支持,所需资金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中安排。各地要按照直达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十)降低税费负担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 年第 24 号公告等规定落实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下调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四川省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
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十一)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防范金融风险。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金融支持;要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四川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协作配合,积极
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探索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缴存人划转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措施办法,方便缴存人支付租金。积极争取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牵头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省政府纳入相关考核。
(十三)做好政策衔接。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十四)强化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税务局、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篇二:住房租赁信息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附件 青岛市“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重要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职住平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 号)、《青岛市“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及我市住房保障领域现状,特编制本规划。
2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青岛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青岛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的住房问题得到有效改善,较好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一)城市发展态势良好 2020 年,青岛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 12370 亿元,占全省经济总量的 16.9%,位居全省第一,在长江以北区域名列前茅。人均 GDP 达 130535 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47159 元,远超全省平均水平。2016-2020 年,青岛市 GDP 总量和人均 GDP增速均逐渐趋于平缓,经济呈现缓中趋稳发展态势。
(二)住房供应水平稳定提高 “十三五”期间,青岛市常住人口从 944.6 万人增加到1010.57 万人,年均增长 13.19 万,城镇化率达到 76.34%;全市城镇人口增加至 768.85 万人,年均增长约 25.66 万;流动人口 286.69 万人。在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市城镇住宅总量达到 320.75 万套,建筑面积约 3.1 亿平方米,总体达到户均一套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提升至 33.4 平方米,住房供应水平稳步提高。
4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1.2 万套(间);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2000 余家,从业人员数量约 4000 人。
(六)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 “十三五”期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管理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租赁住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项功能,大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借助青岛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了住房、户籍、社保、公积金等信息综合比对,大幅提高了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通过设立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实现了房源核验发布、资格申请审核、配租公告登记、政策解读、合同网签备案、项目运营监管等“一站式”业务办理,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信息服务。
二、面临形势 (一)上级要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要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
2021 年 6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2021 年 11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
6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青岛作为山东半岛城市群的中心城市之一,正在努力成为全球海洋中心城市。2020 年末,青岛城镇人口已达到 768.85 万人,流动人口达到 286.69 万人,比 2015 年增长 81.73 万人,年均增长率 6.94%。城市规模发展效益将更加显现。伴随省内外人口向青岛进一步集聚,青岛市城镇人口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将不断推动各类住房需求增长,当前相对较高的房价收入比导致新市民购房能力不足,将进一步促进住房需求和消费结构调整,推高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租赁需求。
3. 住房租赁消费升级,居住品质要求不断提高根据抽样调查,未来以新就业大学生为主的新市民、青年人将逐渐成为新增住房租赁需求的主体,对单间及一、二居室小户型需求十分旺盛。随着新市民总体素质不断提高,住房消费意愿和能力逐渐增强,租房“消费升级”日益明显,将更加注重租房品质、租房便利性、信息透明度、社区化体验及其它衍生服务。
租赁住房需求持续增长以及租赁住房品质提升需求,对青岛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更高要求,但当前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在供需结构、房源筹集、运营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城区土地资源稀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存在一定困难,但新市民、青年人主要分布在该区域,房源供需应更加匹配;二是利用改造、改建方式筹集房源,存在成本高、投资回收期长的问题,企业参与积极性需进一步调动;三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品质、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等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8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保障对象差异化、多样化需求精准匹配。
3.统筹协调,分步实施。推动租赁住房试点相关政策衔接,将符合规定的人才住房、租赁住房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优化完善青岛市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对接。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相关政策要求,明确规划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制定并公布年度实施计划,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建设稳步、有序推进。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具有青岛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筹集渠道多样、参与主体多元、市场管理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体系。规划期末,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达到21 万套(间),占城镇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 30%以上,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年度目标 2021 年,充分挖掘存量房源潜力,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筹集的租赁住房房源,符合规定的均纳入
10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青岛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我市现有政策性住房归类整理,实现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对接。面向城镇户籍家庭供应的公租房,继续作为公租房管理;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租赁型人才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且符合“小户型、低租金”的市场租赁住房等,归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有一定经济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型人才住房和共有产权商品住房,归类为共有产权住房。
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市场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租赁型住房,套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90%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供应。
(二)完善多样化多渠道房源供应体系 结合我市土地供应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存量用房、存量用地潜力,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社会效益 承租人满意度 ≥90% 约束
12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4.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以国有平台公司为主,通过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招拍挂整体出让租赁住房用地等国有土地供应渠道,集中建设或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5.利用闲置住房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市场供应主体 1.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以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相关国有企业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或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2.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通过政策支持帮助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扩大市场占有率,逐步引导企业形成可持续的商业运作模式,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3.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引导作用。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自律管理。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和工作人员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企业交流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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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造绿色、人文、舒适的居住环境。全面提升新建和存量保障性租赁住房品质,推进智慧小区建设和智慧化租赁服务管理,为住户提供智能化居住体验。鼓励发展人性化、标准化、智能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模式。促进居住与办公、社交、休闲娱乐等功能的高度融合。鼓励租赁企业与物业公司深度合作,与社区服务互为补充,围绕租住生活,提供更有针对性和更加丰富的生活服务。
3.完善分配运营管理机制。依托青岛市住房租赁服务信息平台,逐步推进分配房源统一发布,实现看房、签约、合同备案等一站式办理,不断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各主体诚信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质量。
(七)建立后期管理监督机制 1.完善产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涉及整体转让的,报经区(市)政府同意,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征收时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篇三:住房租赁信息
2022:一文深度了解 2022 年中国住房租赁行业市场现状、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长租公寓行业主要上市公司:万科 A(000002.A 股)、龙湖集团(00960.HK)、旭辉控股集团(00884.HK) 本文核心数据:中国住房租赁用地供给量、中国租房需求群体规模、中国住房租赁区域竞争格局、中国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格局、中国住房租赁市场规模预测 1、住房租赁行业概况 ——定义:属于“K70 房地产业”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住房租赁行业涉及到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租赁经营等行业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住房租赁行业属于“K70 房地产业”。
2)住房租赁行业产业链剖析:产业链日趋完善,资源整合成为核心竞争力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一个显著的趋势就是市场细分、产业链迈入正轨,不再是公寓老板一个人包揽所有事就能做到有效运营的时代。并且,随着各类互联网平台、智能家居等企业的壮大,行业上下游对于公寓市场的影响力日趋明显。
上下游产业链趋于完善,意味着更多行业资源进入到市场。资源整合能力将成为未来行业竞争核心。这种环境的变化也在倒逼公寓经营,从封闭单一的模式演变为开放复合的模式。也让公寓核心竞争力从个人经验的较量,转变为格局、资源和整合能力的比拼。在这样的市场变革中,对于金融服务的整合能力和使用能力,将是考验住房租赁上层从业者的一道难题。
2、中国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历程:行业处在转型关键时期节点 2010 年起,以自如、魔方为代表的创业公司成立,租赁住宅慢慢发展。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看好这一领域,资本于2013 年入场进行投机。2015 年开始,在政策的鼓励下,市场快速发展,多元主体也开始涉足租赁住宅市场。现在,行业依然处于加速扩张期,规模化成为一种趋势。
2015 年起,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发展租赁住宅市场以保障民生。从大方向的政策方针到加大租赁用地供给,再到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央和地方积极探索租赁住宅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监管制度等等。2016 年国家提出“租购并举”,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伴随政策利好,多主体纷纷进军住房租赁市场。
2018 年,多地政府明确提出加大租赁住房的建设与供给,企业、金融机构频频发力。截至目前,房企、房地产中介、专业租赁机构、连锁酒店、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均已涉足住宅租赁市场。
2020 年,随着我国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规范性文件《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于 10 月 8日截止,租赁行业接下来即将出台正式文件,这意味着租赁行业开始被纳入有效的市场监管范围。
3、中国住房租赁行业政策背景:政策导向明显,行业规范化道路进程加快 2020 年 9 月,住建部发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 60 多条规范措施,明确提出严控长租公寓领域“高进低出”、“租金贷”等现象,规范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稳定各地租金水平。此次《住房租赁条例》是我国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规范性文件,旨在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有助于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
2021 年 8 月,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作《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在介绍下一步财政重点工作时指
出,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配合做好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立法审核工作。
4、中国住房租赁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1)中国住房租赁市场供给分析 (1)中国住房租赁用地供给量:2020 年供应量为 365 万平方米 根据克尔瑞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显示,2020 年租赁用地供应力度相较于 2019 年略微缩水,主要由于 2020 年年初的蔓延
对行业而造成了较为明显的影响,2020 年全年中国城市租赁用地供应量为 365 万平方米。
(2)中国住房租赁用地区域分布:上海占比达到 45.9% 根据 58安居客房产分析院发布的数据报告显示,2020 年全国租赁土地供应 91%分布在上海、杭州、南京等一线和新一线城市,上海作为最早推出租赁用地的城市,占比达到45.9%。
2)中国住房租赁行业需求情况分析 (1)中国流动人口规模:2020 年流动人口规模已达 3.76 亿人 国家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止 2020 年底中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达 3.76 亿,与 2010 年人口普查统计情况相比增长近 70%,劳动人口与青年人数流动占比增加明显,房屋租赁需求大大增加。
(2)中国高校毕业生规模:2020 年人数达到 874 万人 近年来我国连续扩大招生规模,使高等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根据教育局提供的数据,2020 年中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 874 万人,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涌入职场,也抬高了租房人群比重。
(3)中国租房需求群体规模统计 在租房需求群体规模测算口径上选取了两个逻辑进行测算,综合对比两个口径,估计 2020 年我国租房需求群体规模基本在 2.8亿人左右,以下是两个测算口径的具体测算情况。
((1))测算 1:以流动人口及高校毕业生为基数测算 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给出的测算方法,我国流动人口中租房比例大约为 67.3%,结合近五年中国流动人口总量与高校毕业生新增人数,前瞻测算得出 2020 年中国租房需求群体规模为 2.85 亿人。
注:上述数据为前瞻测算数据,仅供参考! ((2))测算 2: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测算 前瞻通过搭建测算模型,根据 2020 年上海租房人群占常住人口比重,结合北上广深近年来租房增长率测算得出 2020年四个主要一线城市租房人数占常住人口比例约为 37%;而在新一线城市中,不同城市的租房人数占常住人口比例差距较为明显,吸引年轻人众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成都租房比重约为 37%,与传统一线城市不相上下,而武汉的租房比重测算数据则下降到了 26%,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几座城市租房占比较高,而在二线城市及以下的租房人群占比开始回落,从全国宏观角度分析测算,租房人数占常住人口比重将明显低于一线城市,近年中国住房租赁市场规模增长迅猛,前瞻综合主要城市房屋租赁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情况,测算估计整体上看全国租房人数占常住人口的比重约为 20%,结合
2020 年中国人口规模 14.12 万人,测算估计 2020 年中国租房人群约为 2.82 亿人。
注:上述数据为前瞻测算数据,仅供参考! 4)中国住房租赁需求结构分析:为 20-25 岁的学生或青年工作者需求最大 根据 58安居客房产分析院,2020 年我国租房人群中 20-25岁占比最大,达到了 35.1%,排在第二位的是 31-35岁年龄段,占比为 19.8%,占比最低的为 36-40 岁,为 13.6%,由此可以得出中国住房需求量最大的为 20-25 岁的学生或青年工作者。
5、中国住房租赁市场竞争格局分析 ——区域竞争格局:北京和上海住房租赁市场规模位列前茅 根据前瞻分析院整合各大数据来源,对中国主要城市进行了住房租赁市场规模进行了测算,其中北京和上海住房租赁
市场规模位列前茅,分别为 1682 亿元和 1662 亿元,远超其他城市规模。
2)企业竞争格局:头部品牌竞争激烈 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阶段,住房租赁需求旺盛,加之一系列“租售并举”政策的出台对于住房租赁市场的引导,以及金融领域的资金支持,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被迅速激活,诸如房地产、中介服务、互联网、酒店管理等多股势力相继进入长租公寓领域。目前长租公寓品牌已经多达 2000 多个,品牌运营商背景呈现多元化,各背景品牌优劣势不尽相同,竞争激烈。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酒店和创业公司四大类别,各类主体具备不同禀赋。
头部品牌的竞争激烈主要表现为对市场份额的抢占,一方面表现为通过市场扩张抢占一线、二线城市核心区域房源,尽管 2019 年多数品牌放缓了市场扩张速度,但头部品牌诸如自如、相寓、蛋壳公寓房源规模相继突破 85万间、70 万间、40万间,而魔方公寓、安歆公寓、冠寓房源规模也在不断上涨。另一方面表现为开始采用季节性价格营销策略,抢占市场份额。如自如、蛋壳公寓、世联红璞、乐乎公寓,相继发起“海燕计划”“椋鸟计划”“毕业季大优惠”“乐巢计划”等,针对大学毕业生进行千元房租补贴,或予以折扣。
尽管长租公寓发展整体呈现百家争鸣的态势,但鉴于长租公寓回报周期长、盈利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品牌发展对于资金链和品牌运营能力具有较高要求,行业发展马太效应凸显。根据《中国住房租赁品牌发展报告(2019-2020)》数据显示,2019 年中国长租公寓品牌房源量已经接近 500 万间,头部品牌占比达到 70%。资金链紧张环境下,行业洗牌不断,实力相对薄弱的小型品牌相继退出市场。2019 年,爱上租、星窝
公寓、寓见公寓、乐栈公寓、青柠公寓、乐伽公寓相继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或被头部品牌蛋壳公寓、湾流国际青年社区、麦家公寓等收购。
2021 年上半年,中国房地产市场表现整体平稳。年初部分热点城市延续了去年末以来的市场热度,淡季不淡。同时,春节期间一二线城市购房情绪升温,进一步提振了楼市表现,而一季度以来市场热度也得以持续。得益于市场表现,上半年百强房企销售业绩规模整体提升。
6、中国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专业化运营机构将崛起 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将会更加注重租住品质和服务,租赁市场化、机构发展将成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主要趋势。随着我国住房租赁制度的不断
完善,租赁金融的不断成熟,专业化的运营机构崛起将是大势所趋,B2C 的份额将不断增长,龙头企业市占率将会不断提升。同时,随着自持地块和集体土地的不断入市,集中式长租公寓的房源数量将会快速增长。
2)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租房需求将爆发 不同年龄段人群对于住房有不同的需求。学生及刚毕业的职场新人对于居住面积、品质要求相对较低,而对价格较为敏感;进入社会几年后,结婚之前的租客对于居住质量要求提升,相对应的支付能力也有所提升;结婚之后以及有小孩的夫妇对于整租的需求开始提升;位于租房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租客需求存在差异化,会促使整个住房租赁行业产生分化和细化。尤其是在房价较高、买房负担较重的大城市,将会有更多处于不同阶段的租客产生的不同租赁需求,产异化的发展能够更好的满足不同租客的需求,从而也能够带来整个行业规模的持续提升。
3)中国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有望突破 3万亿元 前瞻根据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的跟踪调查,综合测算预计 2021 年我国人均租金支出为 10296 元/年,2026 年人均年租房支出 10530 元/年,结合上述对住房租赁人群规模的预测,预计 2021 年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规模约为 3 万亿元,预计到 2026 年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有望突破 3.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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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住房租赁信息
22AUG保障性租赁住房2022 房地产市场黑皮书专题研报声明:本报告由THEONE壹万原创,信息来源于官方发布信息及线下采集(包括整合公开渠道信息发布)报告内容仅代表THEONE观点,且已对所涉及研究内容尽最大努力进行核实,以确保反映市场真实。报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更多详细信息请通过微信订阅号后台留言与联系。—政策理解及城市|西安|2022/8/20Xi"an THE ONE Real Estate Consultant Co., Ltd.保障性租赁住房Black Paper Real Estate2022 黑皮书专题研报—政策理解篇声明:本报告由THEONE壹万原创,信息来源于官方发布信息及线下采集(包括整合公开渠道信息发布)报告内容仅代表THEONE观点,且已对所涉及研究内容尽最大努力进行核实,以确保反映市场真实。报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更多详细信息请通过微信订阅号后台留言与联系。Page
| 声 明 :
本 报 告 由THEONE壹万原创,信息来源于官方发布信息及线下采集(包括整合公开渠道信息发布)报告内容仅代表THEONE观点,且已对所涉及研究内容尽最大努力进行核实,以确保反映市场真实。报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更多详细信息请通过微信订阅号后台留言联系。保障性租赁住房Black Paper Real Estate2022 黑皮书专题研报政 策 理 解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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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Content & View目录 & 核心观点Chapter 1保租房政策理解1. 宏观形势判断 …………………………… Page 4十四五规划中棚改安置住房的接力棒我们认为保租房在新保体系中是绝对主力2. 重新定义保租房对象 ………………… Page 11新保体系中三大政策主体区别我们认为是在为不同类型居民提供分级住房供给政策将促进保障范围从本地人口向外来人口的扩增思路3. 给 保租房的多层级供给 ………………… Page 14从一张床到一间房到一套房服务对象从新市民、新青年到更多受众4. 式 解读开发建设模式 …………………… Page 17保租房并非二元模式政策已具备商业盈利可能性的闭环模型我们认为保租房的普惠价值是管理目标的判断Chapter 2西安 保租房发展及方向预判1. 道 全新赛道 ……………………………… Page 2170年地产转型特殊阶段的新起点2. 任务与机遇叠加 ……………………… Page 25即是迎难而上保障建设又是国企新业务的始发站3. 期 入局国企扩表窗口期 ………………… Page 27从闲置土地开发利用,虽然不能销售但资产规模膨胀将带来新一轮扩表4. 时 蓝海西安恰逢时 ……………………… Page 29城市生命周期向上优质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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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商品房减量时代租赁住房发展进入快车道2022 年“两会”再定调保租房加快发展1 .宏观形式判断12022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定调房地产的发展方向,继续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比2021年“两会”强调“通过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今年“两会”关于租赁市场的发展,强调了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同时,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被住建部列为2022年工作重点。我们认为今年会是保租房启动的政策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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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全面提速1 .宏观形式判断1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占比的提升是“十四五”的重要目标。从中央 “ 十四五 ” 规划发布后 ,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入全面提速阶段 。自1994年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建设以来,2021年6月《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正式明确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即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我们认为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已经明确今年开始保租房将正式接过棚改安置住房的接力棒开始成为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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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建设井喷期与租金承压期1 .宏观形式判断12022年1月,住建部提出“十四五”期间40个重点城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650万套(间)的总目标。根据住建部发布数据,2021年40个重点城市共筹集 93.6万套(间);截至2022年3月28日,全国已有43个城市发布“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目标,总计达到723.47万套(间),超规划目标11.3%。
结合各城市规划目标来看,基本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20%—45%, 北上广深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占比相对较高 , 基本位于40% 左右 。我们估计十四五期间全国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在800-900 万套之间 , 对应的新增建筑面积或在4-4.5 亿平方米左右 。短期看预计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影响力不及棚改,但长期趋势将持续向上。我们认为未来1 年将是保租房建设井喷期 ,3 年后的集中交付入市也将面临租金的阶段性承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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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计划数量各城市发布数量71 .宏观形式判断1“ 十四五 ” 全国规划保障房数量“ 十四五 ” 西安规划保障房数量30 万套11 万套西安 2021-2022 筹建数量西安 2023 年筹建数量西安 2024 年筹建数量西安 2025 年筹建数量图表 1 :
“ 十四五 ” 期间全国及西安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数量分布资料来源:住建部 / 西安市住建局 / THEONE整理分析7 万套6 万套6 万套724 万套650 万套+11. 3%十四五期间西安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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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十四五”规划中棚改安置住房的接力棒1 .宏观形式判断1图表 2 :
中国住房保障体系构成住宅保障体系城/ / 棚改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配租型资料来源:住建部 / 西安市住建局 / THEONE整理分析十四五之后 , 共有产权房 、 公共租赁房 、 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构成新的中国住房保障体系 。本报告中简称为 “ 新保体系 ”而之前的其它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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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部分保障性住房类型将陆续退出历史舞台1 .宏观形式判断1经过多年探索,我国逐步探索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共有产权住房、公租房等多种住房保障政策经济适用房存在房屋质量差、寻租现象严重等问题2015年后全国各地已逐步停止供应廉租房与公租房2013年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目前已统称公租房公租房已经基本实现对双困家庭的应保尽保将不会是未来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发力重点棚改目前已基本完成旧改是未来主要存量改造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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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我们认为保租房在新保体系中是绝对主力1 .宏观形式判断1十三五 ” 期间为解决城镇新居民住房困难,我国开始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2017年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19 年以来,租赁住房的供给侧改革逐步展开。“ 十四五 ” 期间我国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重点任务。规划提出,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新市民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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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新保”体系中三大政策主体区别1 .重新定义保租房对象2我们认为是在为不同类型居民提供分级住房供给图表 3 :
中国新住房保障体系结构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THEONE整理分析房屋类型政策目标保障对象 保障规定房 公租房 兜底 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实物公租房面积为60平米以下共有产权房改善居住条件城镇户籍/无房且有一定经济能力但难以支付商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以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户型为主/销售价格低于同段商品房售价/由政府与购房人共享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阶段性的住房困难新市民/青年人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米的小户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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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重新定义保租房对象2公租房作为兜底性政策已实行多年,致力于保障城镇住房的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设定了“收入低”+“住房条件差”的双门槛,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确定。我国公租房制度已实施多年,已基本实现对双困家庭的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致力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重点利用存量土地、存量房屋,主要是人口净流入\房价高的大城市,在老城区、园区或者交通便利的区域建设小户型共有产权住房作为三大政策中唯一的产权政策,主要旨在为城镇户籍、无房且有一定经济能力但难以支付商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相对廉价的改善性住房分层保障的思路及实施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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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将促进保障范围从本地人口向外来人口的扩增思路13公租房属于最基础的保障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集中在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重点解决城市新青年的住房需求共有产权住房是配售型,主要针对是城市夹心层,降低首次购房门槛。1 .重新定义保租房对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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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住房租赁信息
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 X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第九条: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 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 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第十条:本合同页数,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年 月 日
篇六:住房租赁信息
市住房租赁条例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 一 部 分六大亮点解读
六 大 亮 点 解 读2 0 2 2前 言近年来,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更多市民特别是新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但是,庞大的住房租赁规模和复杂的住房租赁关系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涉住房租赁类诉求居高不下,“黑中介”“隔断房”“甲醛房”问题屡禁不止,“二房东”跑路、“蛋壳爆仓”、哄抬租金、发布虚假房源等乱象时有发生。《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制定条例,是北京市委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推动住房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2 0 2 2条例明确要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按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可依法出租。亮 点 一 扩大租赁住房供给,保障群众居住需求六 大 亮 点 解 读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2 0 2 2在立法调研中有多方面意见提出,条例应当注重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这为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条例明确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租赁关系。承租人在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可享受服务便利。条例明确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出租人负责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发现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并作为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条例还明确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亮 点 二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六 大 亮 点 解 读
2 0 2 2群租房、短租房和集租房问题,是群众较为关注和反映集中的问题,在立法调研中,征集到了很多意见建议。各方面普遍认为,应当明确出租住房的条件要求,从首都安全的角度,对于治安、扰民等问题加强监管。这些意见都源于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切身感受,条例对这些问题坚持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回应群租房问题,明确出租住房条件,规定房屋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不得打隔断分割出租,不得将起居室单独出租等。回应短租房问题,明确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行为予以规范。回应集租房问题,对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以及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亮 点 三 整治租赁市场乱象,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六 大 亮 点 解 读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2 0 2 2“二房东”卷款跑路、恶意诈骗房租,以及“蛋壳爆仓”等是近两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在实际中已发生不少案例,给广大租户造成了较大利益损失。“甲醛房”“黑中介”问题,是一直以来基层反映诉求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关涉群众切身利益,条例从强化市场主体监管的角度,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力求对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作出回应。回应“二房东”整治问题,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明确法律责任;同时,为避免形成“资金池”,规定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措施,并设定相应处罚。回应“蛋壳爆仓”问题,对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以及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作了规定。回应“甲醛房”问题,明确装修装饰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设定相应处罚。回应“黑中介”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出规范从业要求,规定其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亮 点 四 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严厉惩治违法行为六 大 亮 点 解 读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2 0 2 2条例明确互联网信息平台承担身份核验、登记、信息审查和信息报送等责任,并要求平台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应当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亮 点 五 源头管控信息发布,遏制虚假房源问题六 大 亮 点 解 读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2 0 2 2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便利租赁当事人完成网签备案,履行法定义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强化社会风险管控,条例明确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政府依法发布必要管控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于住房租金明显上涨的,明确价格干预措施。亮 点 六 坚持服务管理并重,运用科技强化监管六 大 亮 点 解 读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 二 部 分条例全文学习
目 录C O N T E N T S第 一 章总 则第 二 章出租与承租第 三 章租赁经营与服 务第 四 章培育发展与监 督 管 理第 五 章法 律 责 任第 六 章附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第一章 总 则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四条 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第五条 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第六条 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第一章 总 则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信息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等盘活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网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第一章 总 则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管理规约,加强自治管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第十条 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加强住房租赁纠纷的行业调解。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因住房租赁发生纠纷的,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协会、行业组织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住房租赁纠纷的基层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等工作的指导。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租赁矛盾纠纷。第一章 总 则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目 录C O N T E N T S第 一 章总 则第 二 章出租与承租第 三 章租赁经营与服 务第 四 章培育发展与监 督 管 理第 五 章法 律 责 任第 六 章附 则
第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第 二 章 出 租 与 承 租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十三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第 二 章 出 租 与 承 租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本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二)住房的坐落、面积、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责任承担;(七)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八)解除合同的合理告知期限;(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考使用。第 二 章 出 租 与 承 租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信息查询和核验等服务,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人力和社会保障、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等共享机制。第 二 章 出 租 与 承 租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十七条 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通过平台完成在线签约的,平台将签约信息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办理出租登记。第十八条 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第 二 章 出 租 与 承 租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二)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 二 章 出 租 与 承 租北 京 市 住 房 租 赁 条 例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二)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三)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四)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 承...
篇七:住房租赁信息
租赁合同 范文 (附 房屋验收表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
电话: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济南长清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在层数为
层。
室
卫
厨。
(二)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形式:
1、【整租】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
人。
2、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 际 居 住 人 的 信 息 。
实 际 居 住 人 发 生 变 动 的 , 承 租 人 应
【于
日内告知出租人】,必须【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
(一)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验收表》(见附件)。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热等使用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
(三)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人民币
元/(【季】
【 年 】
)
, 租 金 总 计 :
人 民 币
元 ( 大写 :
) , 租 金 支 付 日期
。
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 二 ) 押 金 :
人 民 币
元 ( 大写 :
)
, 承 租 人 应 当于
年
月
日前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向出租人支付。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由承租人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卫生费(7)上网费(8)供暖费(9)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维护
(一)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二)承租人【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必须提前征得出租人【同意】。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按照【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或者【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处置。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2.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火、水灾等意外情况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负责,若发生人为事件而造成经济损失与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七条
转租
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八条
合同解除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类费用达
元的;
3.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拆改变动、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6.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7.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或严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3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物业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签字):
承租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验收表
本表适用于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承租验收和退租验收时使用,双方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填写,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项目(勾选)
□承租验收
□退租验收
分类
名称
表底数
卡情况
各项费用
厨房冷水
现底数
已截至
□已交;□未交,现余数
卫生间冷水
现底数
已截至
□已交;□未交,现余数
中水
现底数
已截至
□已交;□未交,现余数
热水
现底数
已截至
□已交;□未交,现余数
电
现底数
已截至
□已交;□未交,现余数
煤 / 燃气
现底数
已截至
□已交;□未交,现余数
分类
名称
品牌/ / 质地
数量
型号
物品状况
家用电器
电视机
备注:
数字机顶盒
备注:
空调
备注:
冰箱
备注:
微波炉
备注:
燃气灶
备注:
抽油烟机
备注:
洗衣机
备注:
热水器
备注:
家具
床
备注:
床头柜
备注:
梳妆台
备注:
书桌
备注:
衣柜
备注:
电脑桌
备注:
沙发
备注:
茶几
备注:
餐桌
备注:
餐椅
备注:
鞋柜
备注:
其它设施及装修
坐便
备注:
水龙头
备注:
防盗门
备注:
客厅地板
□地砖 □木地板
□水泥地
备注:
卧室地板
□地砖
□木地板
□水泥地
备注:
厨卫
□瓷砖
□未贴砖 □马赛克
备注:
窗户
□木窗
□铝合金 备注:
□塑
钢
阳台
□未封
□铝合金
□塑
钢
备注:
物品
保修单
保修单
张,保修电器包括:
遥控器
□电视
个,□空调
个,□机顶盒
个,备注:
门禁卡
□无
□有:○未交付 ○已交付
张,备注:
钥匙
防盗门
把,房屋
把,其他
把,备注:
智能锁
大门
个,房屋
个,备注:
水卡
○未交付○已交付
张
电卡
○未交付○已交付
张
燃气卡
○未交付○已交付
张
路由器
□无
□有
个
光猫
□无
□有
个
其它
名称
数量
品牌/ / 质地
型号
物品状况
备注:
备注:
备注:
备注:
备注:
修电话 电器报修电话:
物业电话:
自来水报修电话:
燃气报修电话:
电业部门报修电话:
网络报修电话: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交验日:
年
月
日
交验日:
年
月
日
篇八:住房租赁信息
税政类★ 【最新法规】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7 月 15 日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市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A 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中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 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
、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 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匕、本公告自2021年 10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 按照5 的征收率减按1.5 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 i 卜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 的征收率减按1.5 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202丨年7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 号)
二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
的税率征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 收房产税 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 三 、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 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S 认定书后, 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闭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汀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8 月 1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 T 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围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的公告》(2012年第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四、 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 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 )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及以上=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冈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 0 的幅度内下调标准i:,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 特此公告。附件:(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政策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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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住房租赁信息
市住房租赁条例01 关联部门明确边界02 建立健全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03明令禁止断水断电暴力强迫04规范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05加强对租金贷管理06中介机构不得开展转租业务,不得赚取租金差价07加强了对网络平台的管理08建立价格干预机制,打击哄抬租金目录
关联部门明确边界01
关联部门明确边界住房租赁市场这些年出了很多问题,长租公寓暴雷、断水断电逼迫租户腾房、垄断、哄抬租金等等早已屡见不鲜。当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很多人其实不知道该找那些部门去解决。而该条例对相关涉及到的管理部门一一进行了明确,一一进行分工。比如住建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也就是说,住建部门是长租公寓、中介机构最直接的行政管理部门。
建立健全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02
建立健全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往遇到租赁纠纷,除了起诉外很难有比较直接有效的纠纷化解方式。而该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入了协会、行业组织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机制。而且还要求相关企业、平台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
明令禁止断水断电暴力强迫03
明令禁止断水断电暴力强迫这两年受长租公寓暴雷等因素影响,一些业主因为没有收到公寓经营方的租金或者其它的原因,频繁出现了一些非法逼迫承租人腾房事件。而该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规范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04
规范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该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了全面而详细地规范,而且还设定了一些明令禁止的行为,可以有效减少长租公寓暴雷事件的发生。比如该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加强对租金贷管理05
加强对租金贷管理租金贷的滥用引发了很多问题,该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而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通过这些明确的规定,来有效避免租赁企业通过租金贷套取大额现金挪作它用,进而有效规避暴雷事件的发生。
中介机构不得开展转租业务,不得赚取租金差价06
中介机构不得开展转租业务,不得赚取租金差价该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加强了对网络平台的管理07
加强了对网络平台的管理很多人租房是通过网络实现的,但是网络信息参差不齐,存在大量的假房源、假交易。该条例对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和要求,比如明确了互联网信息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还特别规定了:“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建立价格干预机制,打击哄抬租金08
建立价格干预机制,打击哄抬租金该条例明确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的额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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